释义 |
法院的法律文书可以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而设立、变更、转让变更、转让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生效。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消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主债权成为自然债务,即失去国家强制保障。抵押作为一种权利,是为实现担保主债权而设立的,其有效状态应依附于主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