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且在会见时不被监听。其他辩护人需要经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权利 (二)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需要经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才享有以上权利 (三)辩护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法院调取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权利 (四)辩护人有自行收集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权利 (五)出现法定情况,辩护人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六)辩护人有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 一、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辩护方式和辩护人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二、审查起诉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所有刑事案件当中的辩护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所拥有的这些权利也都会得到司法机关的尊重的,比如说,辩护律师在犯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司法机关通常都不会进行监听,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当然了,辩护人也有应尽的一些法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