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撤销合同效力是否待定 |
释义 | 可撤销合同效力是否待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是重大过失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怎样才算重大误解合同 在实践中,重大误解合同应该满足以下四大条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例如电脑买卖合同,价格就是其核心条款,若由于卖方(买方)对价格的错误认识,以远远低于(高于)市场价达成了交易的,就是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重大误解,这时,就构成了重大误解合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买卖交易时,当事人仅仅存在误解是不够的,还必须因误解做出了相应的行为。 例如店员将高档手机误认为低档货“贱卖”了,那么店家与购买者之间达成的手机买卖合同,就可以是重大误解合同。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在买卖交易中,对商品的错误认识,应该由于自己原因造成的,而不是交易的另一方。因为那种情况下,有个更好的词语,叫做欺诈。 例如购买者基于对电脑价格的误解,以数倍于市场价格的金额主动买下了电脑,那叫做误解,而店家对电脑价格进行了隐瞒、甚至诱导的,就是欺诈。尽管两者都可以撤销合同,但是性质和后果完全是不同的,这点需要注意。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 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误解的本质,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说白了,那就不是自己本来的意愿,自己从来没有想过那样做。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签订买卖交易合同的,就不能构成重大误解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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