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人清偿债务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 |
释义 |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此规定,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受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主要符合以下条件该合同就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人直接负清偿债务的责任: 第一、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第二、第三人于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三、没有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确切证据。若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仅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则委托人不负担直接清偿责任,受托人直接承受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一、做出受托人有什么风险 受托人对委托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四个方面: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受托人因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委托关系的建立是以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相互信赖为前提的,故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但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也可以将委托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 (4)共同委托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共同委托,是指数人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为其处理委托事务。 权利和义务永远都是统一的,作为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在享受了相应的权利之后,还是需要实际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行纪合同是不是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不是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为,必须是有偿合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可以直接独立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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