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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处置特殊事项的形式?
释义
    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置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置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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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