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辛集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法律依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司发通(2018)131号;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辛集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4.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5.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