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证人不是次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会因为主债权的效力变化而变化,主债权消灭保证人的责任也会消灭。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是基于与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次债务人与债权人本身是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是基于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力。 所以,保证人和次债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证人不是次债务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