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分居离婚的法定理由: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到提起离婚诉讼的当天; 2、应连续计算分居时间。如果分居后同居,应重新计算同居后分居新计算,前分居时间终止,即连续计算分居时间,不计算前后分居时间。 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