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延期的依据 |
释义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一、工伤认定的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中止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 3、工伤事故快报表原件;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受伤第一时间的一张头面部加受伤部位照片; 6、医疗诊断证明(首诊医院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科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含检查、复查的X线、CT、DR、MRI等),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7、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明(如相关证人证言,要求分别书写、签名、按手印、留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物证、书证、事故现场照片或视频资料); 8、单位事故调查报告(需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事故调查时间); 9、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工作卡、签到排班等工作证明材料); 10、工伤申请公示(机关、事业单位); 11、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需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住证明及路线图、赔偿协议 12、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安全生产死亡的需提交安监局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批复; 14、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15、营业执照或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16、调查情况记录、调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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