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市诈骗罪案件立案规定 |
释义 | 合同诈骗涉及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者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者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诈骗行为,根据法条规定,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者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青岛市打击诈骗犯罪的法律措施 青岛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城市,对于打击诈骗犯罪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措施。首先,青岛市加强了对诈骗犯罪的立案规定,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其次,青岛市加大了对诈骗犯罪的侦查力度,通过技术手段和警力的配备,提高了犯罪侦查的效率。同时,青岛市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减少诈骗犯罪的发生。此外,青岛市还加强了与其他地区的合作,建立了诈骗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了跨地区的打击力度。通过这些法律措施的实施,青岛市有效地打击了诈骗犯罪,维护了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结语 青岛市以严厉的法律措施打击诈骗犯罪,确保了案件的及时处理。通过加强侦查力度和提高犯罪侦查效率,青岛市有效地打击了诈骗犯罪。同时,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减少了诈骗犯罪的发生。青岛市还与其他地区合作,建立了诈骗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了跨地区的打击力度。这些法律措施的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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