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诈骗案件证据不足现在已关看守所7个月未判刑 |
释义 | 被关押在看守所的自首诈骗犯,简单案件审理时间约5至6个月,复杂案件可能长达2年。判刑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日,对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在收到逮捕书后7日内决定批准与否,不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符合条件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行为人诈骗后自首,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如果案件不复杂的,会在五至六个月内审理结束;如果案件复杂,又多次退回的,那审理案件的时间最长可以达到二年左右。多久判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涉及诈骗案件的拘留已达7个月,缺乏充分证据导致未能审判 《长时间拘留下,诈骗案件审判因证据不足悬而未决》在涉及诈骗案件的拘留已达7个月的情况下,案件审判却因缺乏充分证据而无法进行。这种持续的拘留对于涉案人员而言是一种巨大的心理和经济负担,同时也引发了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急切期待着案件的审理,以便能够早日还清冤屈。然而,证据不足的现状使得审判进程陷入僵局,引发了对司法体系的质疑和对证据收集工作的关注。这一案件的审理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案例,对于如何平衡拘留期限和证据收集的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 结语 长时间拘留下,诈骗案件审判因证据不足悬而未决。这种情况下,案件审理的延迟给涉案人员带来了心理和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也引发了对司法公正的质疑。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急切期待着案件的审理,以便能够早日还清冤屈。然而,证据不足的现状使得审判进程陷入僵局,引发了对司法体系的质疑和对证据收集工作的关注。这一案件的审理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案例,对于如何平衡拘留期限和证据收集的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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