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传统民法典理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强调合同主体和效力的相对性,即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此特定当事人即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任何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传统民法典理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强调合同主体和效力的相对性,即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此特定当事人即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任何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涉他合同满足了当事人特殊利益需要,有利于交易的便利和快捷,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其一,便利当事人。涉他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若按一般合同订立,通常至少应签订两份合同。例如,为第三人利益而签订合同,一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另一份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也要履行两次,一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另一次是债权人将其所获的利益向第三人给付。而涉他合同仅需一个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次合同履行,即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降低了交易成本。 其二,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在第三人给付合同中,若第三人愿意接受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涉他合同中设定的义务,其是对自己私权的处分,属于私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不应予以强加干涉。 其三,现代交易强调快捷、便利,涉他合同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程序,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 一、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有什么区别 1、第三人作出的代偿承诺是否与债权人成立合同关系是判断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要标准。 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债务承担;否则,均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果第三人作出的偿债承诺与债权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则一般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多数情况下是第三人向债务人作出的偿债承诺,并不是明确向债权人作出的,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承担的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责任。 2、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或部分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并没有向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承诺,其亦没有因承诺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承受任何合同义务。 3、第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同。 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或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第三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债务人理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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