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简易程序调解减半是什么意思 简易程序调解减半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简易程序民事案件预收一半诉讼费用的方法 审判工作中一直在探讨如何简化操作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按简易程序预收一半的诉讼费用,如果转入普通程序,要求当事人补交,当事人不愿意怎么办,审判员认为这是立案庭的事,不配合怎么办,所以,一直在纠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施行,解决了这个问题。该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该规定为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直接预收一半案件受理费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一)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二)办理了案件受理费减、缓、免审批手续的,严格按照审批手续的内容办理; (三)按简易程序登记立案的民事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核算后减半收取; (四)按普通程序登记立案的民事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核算后足额收取; (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或者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半退付原告;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主审法官裁定的同时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