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可以成为票据的保证人 |
释义 | 法律规定可以成为票据保证人的主体是具备代为偿还债务能力的法人或个人。如果使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进行质押,质权在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如果没有权利凭证,质权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按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可以成为票据的保证人的主体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法律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该内容由 于青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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