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属于仲裁员回避 |
释义 | 法律分析:《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该仲裁员进行审理的,事后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 3、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一、仲裁一直不出结果去哪里投诉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在我国因大部分情况下劳务纠纷都会选择通过仲裁来进行解决,但是当仲裁机构迟迟不给出仲裁结果的时候,当事人也是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的。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被诉人,指仲裁申请书中被要求履行特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权利主要有:(1)申诉人有提请仲裁,改变申请和撤销申请的权利,被诉人有承认申请、反驳申请和提出反诉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3)选定或请求仲裁机关指定仲裁员;(4)申请不公开审理;(5)申请仲裁员回避;(6)申请仲裁保全;(7)申请执行。义务主要有:(1)按时出庭;(2)遵守仲裁秩序;(3)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交纳仲裁费用。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1、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 2、审查受理: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仲裁前的准备: (1)组成仲裁庭; (2)对应当回避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被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的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 (3)调查取证; (4)拟定仲裁方案。 4、仲裁审理: (1)通知当事人; (2)先行调解; (3)开庭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 (5)仲裁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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