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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小区里面,高空坠物危险责任怎么认定
释义
    这事只能找物业公司,找其他住户是没用的,就算把别人告了,他们只要证明自己不在场或者找几个证人,一点责任都没有,这里面复杂的很,讲不清。就上面那个例子,砖头砸坏天窗,要我是住户的话,我就要求车主先证明自己的天窗在停车前是完好无损的。另外现在房子挨的近,扔砖头的地方不一定是最近的那栋楼,还有站在平地一样可以用砖头砸车,把砖头扔高点,让它自己落下来,这算谁的。所以这事如发生在小区,最后还是物业公司倒霉,如果多装几个监控,还有可能找到人。查看原帖>>
    小区发生高空坠物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办?
    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的,可以找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索赔。因为法律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伤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发生高空坠物责任应归谁
    小区发生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归属,应当视情况而定:
    1、小区高空坠物,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
    (1)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小区高空坠物,属于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
    (1)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不明抛掷物、坠落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免责的情况包括下列几种: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高空抛物犯罪量刑标准: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区高空坠物责任划分是怎么规定的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小区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由谁承担
    非故意导致的高空坠物由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故意抛物导致人受伤的,由实际责任人承担责任,找不到责任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有哪些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严重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即使不是被击中的不是人群,而是其他个人财产,比如汽车,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高空坠物的伤害还是很大的,如果不是物业的问题而是住户的,就要查明并确认后进行赔偿协商,如果不融洽可以起诉。
    
     该内容由 王伟凡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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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