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案对抵押物的处理 |
释义 | 抵押物虽然是非法集资购买的,但只要购买渠道合法,抵押人和抵押物的信息资料都是真实的,抵押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这种抵押合同就具时效性。 抵押人如果不能满足抵押合同约定的解押条件,银行就有权继续抵押,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将抵押物拍卖以消除附加在抵押物上的债权债务。所以,即使抵押物是用非法集资购买的,抵押人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对抗银行的债权,除非债务人能够消除债务,银行就永远享有该抵押物的合法抵押权。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依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2、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非法集资案对抵押物的处理。 二、多少人以上算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单位,要150人以上。 非法集资:利用不法手段集资(如:高息,高回报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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