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民问:林某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6年3月的一天,林某在上班途中,遇见两男子打架,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一人负刑事责任,同年7月,林某收到法院通知书,要求林某出庭作证。但公司不批假。林某只得旷工去法院出庭作证。后公司以林某无故旷工为由,将林某当天的工资扣除。该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本案中,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扣发作证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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