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住房拆迁等非主观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固定住所的单位集体户籍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以本人为户主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十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