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日制劳动合同几份 |
释义 | 规定是两份,应该给劳动者一份。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应该给劳动者一份。 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一、劳动合同是不是格式合同 劳动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制式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自己起草劳动合同,但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必不可少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缺乏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原则上理应是自由的,但集体劳动合同或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其他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则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一些学者持怀疑态度。其理由是如果一味地强调合同形式要件,则可能发生恶用或滥用这一规定的可能性。 (二)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效力。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劳动者不具有订立合同资格;二是使用者不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主体资格不合格的劳动者或使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原则上是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假如在劳动关系中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劳动合同应如何看待其效力,能否是以违反民法规定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呢,如果仅以此为理由否认合同效力不仅有悖于民法立法通过这一内容的规定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初衷,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性。 (三)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效力。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劳动合同,可分为劳动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和提供的劳务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而丧失其效力的情况。在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中,合同无效的效力只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部分,其余的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部分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或通过法律解释得到补救,但使用者一方不得以此为理由对抗劳动者。。 (四)违反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可分为将要提供的劳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和使用者和劳动者约定的方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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