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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
释义
    1、调查终结,调查人应当向法制审核部门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明的案件事实、调查的证据及认定情况、案件性质,同时提出处理建议。
    2、审核人应对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得的证据、调查的程序、调查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全面审核。认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补正程序的,应当由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补正程序。并可以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3、局案件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由调查人员执行:
    (1)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拟定行政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调查人、报案人、举报人;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立案决定书并送达被调查人、报案人、举报人;
    (4)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移送表,连同调查材料、扣押物品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5)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但对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必须由市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6)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有误的,应当责成调查人员补充调查,也可以另外指派其他行政执法人员重新调查。
    4、审核期限不得超过 8日。
    (四)告知
    1、行政机关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审核后的 3 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地点、时间、方式。被处罚人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处罚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2、被处罚人接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3、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罚款 1000 元以上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 3 万元以上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种类或罚款额度以上的,或者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行政相对人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确定听证的地点、时间、方式和听证人员,并在听证会举行前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受害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书记员回避的应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 2 日内提出。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4)听证主持人由行政主体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听证员、书记员由行政主体的非本案件调查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的人数一般控制在3人以内。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
    (6)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 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② 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③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建议;
    ④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⑤ 利益相关人陈述、提出有关证据并质证;
    ⑥ 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⑦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受害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说明情况。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7)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2日内向局案件主管局长提交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报告中应当说明争议焦点、证据适用并提出处理意见。
    4、行政主体不得因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加重处罚。
    5、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应当复核,意见成立的,行政主体应予采纳,意见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法制机构审核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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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