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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办理房屋产权证需提供哪些资料
释义
    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房产证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竣工证明、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必要材料。此外,如果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备案,还需要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办理房屋产权证需提供哪些资料
    民法典对办理房屋产权证需提供哪些资料没有规定,而在实践中,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明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和第38条则明确了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明等。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还需提供其他必要材料,如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房屋已竣工的材料等。办理房屋产权证时,请确保所需材料齐全并经过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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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