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承包期限延长三十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可以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此外,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的,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