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要不回工程款可以报警,或找劳动或司法部门,如公安局、人民法院等。在项目法人出资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只应将项目法人作为被告。法律规定,施工单位拖欠工人或其他劳动者工资的,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客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万兴公司、鸿恒基公司、应某军共同支付中天宏宇公司工程款4934209元;二、万兴公司、鸿恒基公司、应某军支付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欠付工程款金额计算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万兴公司、鸿恒基公司、应某军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0%支付,即1287564元。万兴公司辩称:我公司与中天宏宇公司方没有任何往来,也没有任何经济与业务关系,也不知中天宏宇公司有何证据把我公司诉上法庭,呈请法庭予以审查,如无任何证据,法庭应立即予以驳回。三工程部辩称:我方曾授权应某军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后,应某军未经我方授权自行施工,并将部分工程分包中天宏宇公司,应某军与中天宏宇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是应某军个人签字,针对未经授权的应某军签字我方不清楚。鸿恒基公司辩称:三工程部具有独立核算的主体地位,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应某军辩称:我方不应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工程的承接和施工都是鸿恒基三工程部作为主体进行,我方系职务行为,不应作为诉讼主体。对于中天宏宇公司起诉的部分,双方应为加工承揽的合同关系,加工安装费鸿恒基已经支付清,我方不认可中天宏宇公司起诉陈述及请求。法院认为,中天宏宇公司与万兴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万兴公司不再承担支付责任。对于中天宏宇公司要求按照鸿恒基公司与万兴公司签订合同的价格予以结算的要求,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中天宏宇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和实际结算,法院不予支持。因三工程部与应某军确认双方系挂靠关系,且三工程部为鸿恒基公司的分支机构,故鸿恒基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法院判决,应某军支付中天宏宇公司工程款一百九十四万二千五百六十八元三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鸿恒基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律师观点:本案中施工方可依据合同向应某军主张工程款毋庸置疑,同时作为被挂靠方的鸿恒基公司也要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发包方万兴公司因为已经完成了自己的给付义务,所以不承担责任。现实中,如果遇到了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同时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以期获得最大的诉讼利益。工程款要不回来可以起诉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