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回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债务加速到期);如果对方构成了违约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