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合同不成立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若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受损害,也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分析 1、《民法典》中规定,若合同不成立,则一般不会承担违约责任,但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违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包括: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或恶意磋商;行为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若一方在合同订立中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被撤销、宣告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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