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至清算组查清被申请人资产及负债情况前,有关被申请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执行法院不予中止的,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逐级报告执行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协调中止执行。 清算组查清被申请人资产及负债情况,明确被申请人财产大于负债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或者待强制清算中全额清偿债务后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清算组查清被申请人资产及负债情况,发现被申请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强制清算程序对被申请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的清偿执行可以继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