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所面临的 |
释义 | 我国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所面临的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得到加强,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对工程质量的保证手段也要由以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为主,逐渐过渡为以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而目前,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作为主要的经济手段力量还很薄弱,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现在制约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快速成长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方风险意识薄弱,保险观念淡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往往由国家投资,一旦发生风险事件,产生损失最终总是由国家承担。这样,人们就把具有社会互助性质的保险事业视为个别行为,缺乏对保险事业的认识了解,错误地认为只要有政府承担风险,就没有必要再购买保险。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一直影响至今。此外,由于建设工程中的风险事件不确定性强,风险发生后的损失虽大,但是发生的可能性毕竟较小,从而使一些业主或承包商心存侥幸,希望需要投保风险不会发生,以增加利润,因而,不会自愿、自动投保。即使按照政府、银行的强制性要求投保,也仅视为承接工程的必要手续,而疏于投保后必要的风险管理和索赔工作。这种缺乏保险意识的风险心理,会严重地阻碍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广泛推行。对风险的认识,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程度也不一样。目前我国只有世行贷款、外资投资的少数项目投保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投资体制落后,风险主体不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投资体制改革进展缓慢,许多建设工程仍由政府直接出面投资,致使工程项目的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不明确。近些年,虽然投资改革的力度有所加大,但是很多工作仍然不规范。根据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主体不明,则难以开展保险业务。 现行的标准定额中的工程造价不包括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费,保险费没有办法列入工程成本。 保险的费率确定困难。费率的确定还需要工程质量事故损失率等统计资料,保险公司需要和地方有关建设部门密切合作才能确定。费率太高,投保人承受经济负担较大,可能就不会买保险,影响投保的积极性;费率太低,保险公司达不到一定的积累,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偿付能力,而且争取国际再保险也非常困难,不易于保险的推广。 工程质量事故定性、定量问题不太容易解决。工程质量各方主体有很多,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商等。如果出现质量事故,如何及由谁确定各方的责任,对质量事故损失如何定量等都是比较重要的、较难解决的问题。 保险公司自身发展滞后 我国建筑工程保险事业起步较晚,保险公司经营观念的转变、人员素质的提高、承保技术的成熟、风险管理能力的加强,都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到位的过程。目前,保险公司监督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较弱,熟悉建筑工程方面专业知识的保险人员极其有限,而且素质不高。保险公司内部也没有针对建筑工程的风险管理部门。全国还没有发现专门培养建筑工程保险复合型人才的机构或学校,人才来源十分匾乏,因而保险公司对建筑工程难以提供令人满意的风险管理服务和赔偿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业务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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