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能否超出和解协议执行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不能超出执行和解协议的范围采取执行措施,要按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如果超范围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接待人员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位置、被执行人准确的居所地、工作地址、通讯号码。 (三)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其它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说明文件。 一、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结案后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经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二)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如,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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