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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担保物权消灭
释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一、未进行登记担保物权是否生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以记名股票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担保物权登记的办理单位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质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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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5:5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