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的程序包括审查、立案、社会公示、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以及最终的判决。审查阶段需要审查相关材料,包括建议书、裁判文书、证明材料等。立案阶段根据材料齐备与否决定是否立案。社会公示阶段通过公示罪犯的个人情况、刑期等信息,并设定公示期限。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阶段根据案件特点决定采取哪种方式。最后,法院作出减刑或假释裁定,并将裁定送达相关机关和罪犯本人。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一、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二、立案 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三、社会公示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四、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五、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结语 根据以上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的程序包括审查、立案、社会公示、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以及最终判决。审查阶段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减刑或假释建议书、裁判文书、评审鉴定表等。立案需要确保材料齐备,否则需通知执行机关补充。社会公示阶段将案件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某些情况下必须进行开庭审理。最后,人民法院作出减刑或假释裁定后,需将裁定送达给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罪犯本人以及社区矫正机构或基层组织(对假释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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