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追偿 |
释义 | 车险代位追偿的意思是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车险代位追偿的法定条件是: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权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一、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意义有哪些 1、被保险人受领保险金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转移于保险人,以免被保险人一边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一边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而在补偿损失外获不当得利,违反保险法上的“不当得利禁止原则”。 2、避免轻慢与放纵第三人责任,使其疏于履行注意义务。如果因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却不必负责,这必然会引起第三人对其注意义务的轻慢,因此,通过代位权可避免加害人逃脱责任。 3、保险人给付后通过代位权行使,从有清偿能力的加害第三人处获得一定的给付金额,两者相抵消,从个别合同而言,减少了保险人给付的实际支出,从保险团体而言,降低了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总额,进而降低保险费率。 4、法律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赔偿权的设立的要求有哪些 代位赔偿权的设立的要求如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方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第一,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二,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赔偿;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有赔偿义务。造成损失的除外责任的,保险人没有赔偿义务,不产生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转让第三方赔偿请求权的时间限制是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这种转让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方同意,即只要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请求权就会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追偿权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赔偿权。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赔偿被保险人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