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等功臣的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前提是一等功臣是现役军人。如果一等功臣已经牺牲,对其子女将会增发25%的一次性抚恤金,且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录取方面的优待。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