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 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 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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