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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得病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职工得病不属于职业病且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得病属于职业病或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无论是否是职业病或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职工得病的,属于职业病,或者非职业病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非职业病职工医疗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得病职工自己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到期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单方面解除。
    职工得病的,如果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无论是否是职业病,或者非职业病是否医疗期满,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职工因病无法工作如何维护劳动权益
    当职工因病无法工作时,他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首先,职工应及时向雇主提供病假证明,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申请病假。其次,职工可以咨询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此外,职工还可以与雇主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如调整工作安排、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等。如果雇主无法提供合理解决方案或侵犯了职工的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职工应积极主动地与雇主沟通,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结语
    职工得病,若属职业病或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非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可通过协商解除、提前通知或用人单位违法情形单方面解除合同。职工应提供病假证明,了解法律法规,与雇主协商解决方案,如有侵犯可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维护劳动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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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5: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