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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居析产协议有效法律保护理应履行
释义
    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罗坎中心法庭审结一起析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析产协议,可被告认为协议不公,一直不履行所达成的析产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解决。
    家住镇雄县罗坎镇李子村的郑发燕,丈夫因意外事故去世后,经人介绍于2008年6月19日与本镇粉壁村的文自虎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郑发燕用前夫的死亡赔偿金为文自虎支付了因买摩托车的欠款2300.00元,还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小钢磨,家庭开支多是郑发燕支付。后双方因锁事经常争吵,隔阂慢慢加深。2009年农历12月25日,不愿再与文自虎一同生活的郑发燕带着自己的子女返回原李子村大坡村民组居住。当晚,文自虎就带人到她家中,以家庭财产自己有一半为由将她打伤后强行背走粮食4000余斤。镇雄县公安局罗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根据案情,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两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文自虎补偿郑发燕4800.00元,半个月内支付,并当场出具《欠条》给郑发燕。但协议达成以后,文自虎一直未履行约定的义务。郑发燕遂诉至镇雄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文自虎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
    审理中,被告文自虎的父亲文大普证实:郑发燕与文自虎在罗坎派出所达成协议是事实,但文自虎从派出所回来的当天就外出了,至今一直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自行解除。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经罗坎派出所调解已达成协议,此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理应自觉履行。据此,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文自虎支付原告郑发燕现金4800元。
    一、内地民间民事纠纷调解书怎么写
    原告:、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某某采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XXXX元;二、若被告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需另支付给原告违约金XXXX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某某、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书记员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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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