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案件开庭次数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简单案件一次,复杂案件可能两次以上。具体应当根据案件而言。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适宜场所,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一般来说,简单的民事案件只需要开庭一次即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开庭次数。对于复杂的民事案件,很可能会开庭两次以上。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针对具体案件来判断开庭次数,不能一概而论。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该内容由 赵亚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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