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有担保人,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如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等。民法典规定,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债务人、担保人和债权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债务人违约未能偿还债务,且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例如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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