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符合有关情形可以。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有: 1、因乡(镇)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2、不按照批准的使用土地利用(如超出了房子的范围宅基地,房屋倒塌,拆迁未恢复使用两年多,并没有做宅基地权登记)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没有停止使用土地的(如农转非后的停止工作使用的宅基地、闲置宅基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