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担保协议的保质期是保证期间,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进行。对于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借款担保协议中的保证期即为保质期。若未约定保证期限,则保证期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有约定,则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若为连带保证,则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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