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的: 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 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公证的“委托书”。 (二)、以单位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 企业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 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需经公证);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由银行出具的价值资料; 经主管部门批准、抵押人同意办理的“房屋抵押申请表”; 登记机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一)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三)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四)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