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的适用具体需要符合哪几个条件 |
释义 |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一、定金的主要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二、定金协议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定金协议合同应该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之上,然后协商一致来进行签订。一般说来,定金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主要内容: 1、定金的交付期限 定金的交付期限可以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前的任一时间,但不能迟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2、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其超过部分为无效。 3、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写明定金罚则的,也必须注明一方当事人所预交的款项为定金。如未写明“定金”字样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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