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员工自行提出辞职且已书面申请辞职,且贵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违法行为(逾期支付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等),则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贵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于其以并非本意为由进行反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其无法证明其自身受到胁迫之类的情况下,反悔不能成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