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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童工隐瞒实际年龄,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释义
    非法雇佣童工的伤害赔偿应考虑非法用工关系的属性和社会性,而不应以童工是否有过错或非法用工单位是否知情为前提,因为工伤事故与劳动者的过错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劳动关系含有高度社会性,一些非法用工主体与其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亦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和社会性的本质。非法雇佣童工产生的伤害,实质上是基于非法用工关系所产生的,因此在赔偿的认定上也相对具有一定处罚性。相关规定并未就童工自身是否有过错,以及非法用工单位是否明知劳动提供者系童工加以区别,且工伤事故并不以劳动者存在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即使未满16周岁劳动者存在谎报年龄、冒用身份证等故意,故意行为也与其因工伤残的事实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拓展延伸
    童工隐瞒实际年龄,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工伤认定对于童工隐瞒实际年龄的情况而言,涉及到一些关键因素。首先,工伤认定通常需要证明受伤与工作有直接关联,即受伤事件发生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任务中。其次,童工隐瞒实际年龄可能导致雇主对其进行不合适的安排或任务分配,增加了发生工伤的风险。此外,童工的劳动合法性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童工在某些地区是非法的,这可能会影响工伤认定的结果。总之,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包括受伤与工作关联、童工的劳动合法性以及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结语
    劳动关系的社会性使得非法用工关系也具有劳动关系的属性和社会性。非法雇佣童工所导致的伤害是基于非法用工关系产生的,因此在赔偿认定上应具有一定的处罚性。工伤认定对于童工隐瞒实际年龄的情况而言,需要考虑受伤与工作的直接关联、童工的劳动合法性以及雇主的责任和义务等关键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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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