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控告人对检察院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怎么办 |
释义 | 1、控告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三条 一、刑事不予立案的复议申请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 2、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人名检察院通知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存在职务侵占好立案吗 存在职务侵占好立案,只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的话,那么都是可以直接立案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违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对公司、企业员工职务侵占的行为是否进行立案侦查,一般是由人民检察院决定,但无论是否决定立案都应当做出书面的通知。 三、经侦立案后怎么处理,都有哪些流程?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2、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 (1)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 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2)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3)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4)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1)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2)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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