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名义同居债务是否须共同偿还 |
释义 | 夫妻名义同居债务不是必须共同偿还,如果是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对偿还共同债务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一方偿还。 一、离婚后前债务怎么办 离婚后,前债务是这样处理的:1、前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即使离婚了,也应当共同偿还,双方都有偿还责任,双方可以达成清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2、前债务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用共同偿还,应当由其中一方偿还,另一方无需偿还,不承担清偿责任。 二、离婚女方需要承担男方的债务吗 要看男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则不需要偿还。一方不知情的债务,但经过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所欠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债权人死了妻子必须还贷款吗 对于去世丈夫的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应当偿还,对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不用偿还,所欠债务应当从丈夫的遗产中偿还。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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