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承租权,公房承租人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民法典物权包括承租权,承租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承租人享有转租、转租金确定、转让、互换、户名变更和对抗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等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支配和排他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房屋承租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属于物权的一种。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承租权 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承租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严格意义上属于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二、公房承租人权利有哪些 1、转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 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房屋承租权是房屋所有人设立的一种用益物权,所以承租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其中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承租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严格意义上属于物权范畴。对于公房承租人而言,他们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转租权、转租金的确定权、转让承租权、与其他承租人互换权、承租人户名变更请求权以及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因此,在法律上,承租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属于合法的物权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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