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三)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四)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五)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六)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七)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八)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无效。 (九)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一、民法典规定的免责条件有哪些 免责条件,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三)债权人的过错:见《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第八百九十三条。 二、违约免责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违约免责条件及标准有: (一)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 (三)债权人的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