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全日制每周超过24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未支付加班费,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非全日制用工是每周累积不能超过24小时,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非全日制用工。 对于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但每天平均不超过4小时且每周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仍应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下的劳动者。但是24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即150%的工资报酬比例,依据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制标准计算。每天平均超过5小时且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可被认定为全日制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