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的再审期限一般是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以内。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述规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